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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对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深圳证监局对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2024年9月6日,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承诺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增持不低于6000万元珈伟新能股票。截至2025年3月6日,本次增持计划届满,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增持珈伟新能股票。 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